道德上的相对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当代对伦理学的最大挑战,这个挑战声称,不同的社会文化实践着不同的道德规范,因此对于人类而言不存在普遍可接受的伦理标准。如果没有这个可接受的伦理标准,那么伦理学则失去了研究对象,完全可以被一些社会、人类以及心理方面的学科所替代。
道德上的相对主义分为两种:个人相对主义与主体间的相对主义。在当代哲学研究中,常常将个人相对主义表示为“主观主义”;而用“道德相对主义”或“伦理相对主义”(也会部分使用“文化相对主义”这一名称,虽然严格上讲它们并不完全等同)来表述主体间的相对主义。我们所主要谈论的,则是这一意义上的“道德相对主义”,我对其表述如下:
(M)一个道德判断是否为真,取决于这个判断对于这些主体之间的终极道德标准,或这些终极标准所决定的道德框架是否有效。
或者说,不同的道德判断都是对于不同的道德框架,没有客观标准可以决定不同道德框架之间的优劣,绝对正确的真理并不存在,只存在同等正确的价值判断。
对于道德相对主义最有力支持的论证是文化相对主义论证,表述如下:
(1) 不同的文化有着不同的道德体系(文化相对主义命题)
(2) 文化相对主义命题蕴含道德相对主义
(3) 道德相对主义是正确的
其中,前提(1)是一个关于经验事实的描述性命题。它的正确性由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们来证明。但是这一命题也并不完全准确,首先不同文化的不同道德之间似乎存在着共同的道德观念,比如故意杀人在每一种文化中似乎都被认为是反道德的行为,并且总是有一定的方法区别于其它一些得到辩护的杀人;其次,对于文化和道德上的多样性,并没有一个完全合理、不可辩驳的解释,尽管表面上不同文化有着不同的的道德体系,但是这些道德体系背后是否隐藏着某种普遍的价值原则也值得进一步探讨,比如追求群体的繁殖、生存与福祉等这些终极性的目标(事实上在民俗学中的确有着类似的观点,认为几乎所有的民俗文化行为都可以归到这几大类里)。
即使我们相信前提(1)为真,前提(2)已然是有问题的。文化多样性命题即使为真,在逻辑上也并不意味道德相对主义是正确的(事实判断并不逻辑蕴含价值判断)。不同文化在事实上接受了不同的道德体系,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体系都是具有相同的地位,或者说都是同等正确的;(2)也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某种客观的终极价值准则,一如(M)中所表述,对于一个道德框架存在着一个终极标准,那么为什么不能有一个超越于所有道德框架的道德标准呢?所以,文化多样性的命题和道德相对主义没有必然联系,前提(2)难以成立。
然而很多人都接受并认同命题(2),因为不同文化长期存在着不同的道德习俗:他们质疑,如果真的有客观道德,为何长时间来人们并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共识?文化的多样性,尤其是道德的多样性为何会持续如此之久?所以,道德只能是相对的。而且,道德判断的真假并不能像科学知识那样通过描述性的陈述与观察经验来直接或间接地证实或证伪。通过当代政治学研究的成果,可以这样认为:道德观念很容易受到这个道德框架内的最高利益集团,或者说统治集团来决定,他们往往会将对自己利益倾斜的“道德观念”视为正确的道德观念,并且影响、干扰人们对真正道德价值的认识。或者我可以这样很令人讨厌地表述:没有认识到客观的道德,并不意味着没有客观的道德存在。
总之,道德相对主义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将人们之间的约定、共识看做决定道德上正确与否的唯一根据,并且否认这种约定和共识背后有着一种更为客观性的、“超越”的基础。一种道德判断被普遍相信、接受并不能说明其合理性与正当性。而道德相对主义的要求仅仅限制在达成共识的人们之间,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难以接受的后果。
首先,道德相对主义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正确与否总是相对于某一个道德框架而言,我们并无客观的依据对不同的道德框架进行评判,这种观点还会有两个难题:一是不同社会、文化之间的道德批评变得不可能。当接受一种道德框架C1的人说“A是道德的”,意思是说“行为A按照C1的标准是道德的”;而接受另一种道德框架C2的人说“A是不道德的”,意思是说“行为A按照C2的标准是不道德的”。显然这两个判断具有同等地位并且可以同时为真。因此生活在一种文化中的人逻辑上无法判断生活在另一种文化的人的道德判断。然而,我们似乎很难对割礼、弃婴弑老等行为无动于衷,或者说,至少希望这类事情不要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从这层意义上来讲,我们就已经做出了道德评判,而这种评判为什么是“不正当”的呢?其二,是亚群体问题。比如,作为一个无神论国家下的宗教信徒,则固然要同时受到两个道德框架的约束。在某些情况下这两个道德框架是相互冲突甚至完全对立的,那么究竟应该遵守哪个道德框架,特别是当着两个道德框架具有等同的地位(我认为像戊戌变法、明治维新主张的“向西方学习”是出自本国的文化远远落后于西方的文化时的不得已之举,这两种文化具有不平等的地位,拥有低层文化的人们希望向高层文化靠拢)时,甚至即使这两个道德框架有着不同的地位,那么是选择约束力更强的(无神论)还是更贴近于日常生活的(宗教信仰),道德相对主义无法给出任何有建设性的意见。
其次,道德相对主义无法解释道德进步这一问题。因为按照相对主义没有一个评价道德的客观标准来评判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只能根据文化或社会的共识来评价,但这是不可错的。而且,一种文化或者一个社会内部的人,如果想要改变所处文化或社会的道德观点,进行某种道德的变革,按照其所在的文化或社会标准,这行为在道德上总是错误的。所以任何“正当”的道德观念的改变都是不可能的。对于这种问题的可能回应是,当人们发现他们坚持的道德标准和他们所相信的基础价值信念不一致时,对不一致的解决就意味着道德上的进步。比如在一个社会,奴隶制在道德上是允许的;但另一方面,这个社会的人们坚持人生而平等。那么当奴隶主们一旦认识到奴隶和他们一样是正常的人时,他们就会发现这种道德体系上的不一致,这时候就有两种选择:抛弃原有的道德信念而接受新的;或者对原有的基础价值信念进行修正。无疑,一个理智的正常人会选择前者。然而问题还存在着:一个从来不相信人生而平等的社会,如何解释废除奴隶制这种变化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仅仅将道德进步解释为消除不一致似乎不足以解释这种变化。
由此可见,道德相对主义在很多方面都面临着困难,也许唯一的出路就是抛弃道德相对主义。事实上,在人类发展史的前现代时期,不同民族彼此隔离地生活着,通常只和自己的族人打交道,在自己的族群中,有着一致认同的道德标准,人们一般不会提出道德相对主义问题。现代道德相对主义的提出,既与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成果有关,更与现代化带来的全球交往有关。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承认,世界各民族、各种族已经生活在一个交往频繁的“地球村”里,这些确实地生活在各自的文化传统中,承认不同道德框架的个体不得不进行跨文化的交往。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相对性则尤为突出,由此带来的冲突也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国际社会安全产生很大威胁。因此,既然我们这些原本有不同道德观念的人必须生活于一个全球交往的生活世界,就不得不寻找某些基础性的全球秩序,伦理学此这方面的研究上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当然,这也是当代国际政治学、国际法学所研究的重点。
[References]
- 程炼. 伦理学导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 Russell Shafer-Landau. The Fundamentals of Ethics (second edi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陈真. 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 《学术月刊》. Vol.40 No.12
- 卢风. 道德相对主义与逻辑主义. 《社会科学》. 2010年第5期
- 熊慧君. 论道德相对性及其实践意义. 《伦理学研究》. 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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